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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税起征点8000元较合适 未来可与物价指数挂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1  浏览次数:160
核心提示:  建立个税起征点指数化动态调整机制值得尝试  作者:木丁 财经评论员  今年6月份,个税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将个税起征点

  建立个税起征点指数化动态调整机制值得尝试

  作者:木丁 财经评论员

  今年6月份,个税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将个税起征点(专业术语称免征额)从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消息一出,让此前对个税起征点期望颇高的人,略觉失望。更有人直言,5000元/月的起征点不够止渴。那么,到底个税起征点确定多少合适呢?

  在这次个税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之后按照统一的5000元/月来扣除。对此,笔者认为5000元/月的标准至少提高到8000元/月最为恰当。这是因为,原先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是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定额扣除标准分别为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按照20%扣除。按照定额来算,现在执行的个税标准中,四项扣除标准合计为5900元,高于5000元标准。这种情况下,将现在执行的个税定额扣除标准平移过来,在此基础上增加确定提高的1500元数额,即可得出7400元的最低标准(3500+800+800+800+1500),这样确保原先四项的低收入者不增加税负。如果再继续提高,则适宜确定至8000元/月,再给纳税人600元的免税扣除优惠,在回应社会减税关切的同时也便于执行。

  另外,目前个税免征额采用固定扣除标准的做法,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对个税免征额的期望和需求。因为按照当时的相关数据测算一个固定数据,但是随着通货膨胀因素等的影响,过几年又不能适应居民基本生活和收入实际。因此,笔者认为不妨放弃定额扣除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费用扣除与物价指数挂钩,把费用扣除标准置于灵活调整的位置,大大减少税法修改成本以及不必要的争论,体现出税收立法和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

  所谓的指数化免征额,就是按照每年居民消费物价指数,计算调整确定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所造成的名义上所得上涨的影响。如何确定指数化的调整机制,笔者建议采取立法来确定,也就是通过税收立法,确定以一个固定数额为基数,下一年按照上一年度费用扣除的定额基数,乘以(1+居民消费物价上涨指数)来确定下一年的免征额,比如假定2018年的免征额位8000元,2018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上涨2.3%,那么2019年的免征额就可以计算确定为8000*(1+2.3%)=8184元,第三年以8184元为基数,根据物价指数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的程序上,计算确定之后,每年以国务院令或者财政部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确保免征额公开透明。

  其实,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语境中,起征点就是对有效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生计费用、健康所必须的生活费用支出项目扣除,其实质是扣除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常被称为“个人宽免”。对于生计扣除,不同的国家采取的做法不尽相同。但是各国普遍考虑家庭因素,即纳税人的配偶、老人、孩子数量、被抚养者数量等,所以个人宽免的内容比较宽泛。泰国等少数国家采取比例原则扣除确定个人宽免数额,加拿大、意大利等采取税收抵免给予扣除。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很多国家采取指数化的方式进行调整,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相对成熟的美国,免征额实现了指数化的动态调整。美国1981年颁布的《经济复兴法案》规定,从1985年起,对税级、宽免额、标准扣除数额,根据每年的物价上涨指数进行税收指数化的调整,这一举措极大降低了美国个人的所得税负担。

  美国上世纪80年代建立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指数化调整动态机制的时期,也是当年美国推进供给侧改革的时期。我国目前也正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升包括个人在内的全要素生产率。所以,参照美国经验,我国建立指数化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动态调整机制值得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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