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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8  浏览次数:96
核心提示: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8-6-8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8-6-8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8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9月7日,商务部2017年第49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6月15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磺胺甲噁唑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8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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