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记者 黎史翔) 据韩联社报道,“世越”号沉船事件发生已过四年,在遗属针对国家和船务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认定国家在事故初期应对不力,并判处国家向遗属支付抚恤金。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19日针对该案作出判决称,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每名遇难者支付2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20万元)抚恤金,同时向遇难者亲父母分别支付4000万韩元抚恤金,向遇难者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等分别支付500万-2000万韩元抚恤金。
法院表示,“世越”号所属船务公司——清海镇海运公司和国家过失导致本次事件发生,法院认定双方的赔偿责任。船务公司在超载和货物固定不稳的情况下让船舶出航,船员们通过广播让乘客就地待命,而自己却先逃离。木浦海警123号舰舰长未采取让乘客撤离船体的措施,未尽保护国民生命安全的义务。
法院还表示,判决时还考虑到事发已过四年但到现在对于沉船的责任所在、赔偿相关争议仍在持续,事故对社会影响之大,以及为了不让事件重演,有必要事先预防等因素。
2014年4月16日,载有476人的“世越”号客轮沉没,最终有172人获救,多达299人遇难,至今仍有5人失踪。 文/记者黎史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