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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 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2  浏览次数:130
核心提示: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牛育斌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 郭天虎摄)  中国网财经7月2日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于2018年7月2日(周一)上午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牛育斌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 郭天虎摄)  中国网财经7月2日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于2018年7月2日(周一)上午10:00,在中配楼三层大会议室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改委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出席,介绍“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污水处理是大家关注的话题,现在很多城市都在推进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污水处理也在向农村、乡镇进行推广,《意见》在支持污水处理方面有哪些政策?  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牛育斌: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城镇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费用。应当讲,近年来我国的污水处理行业发展是比较快的。总体上看,现在城市已经全面建立起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而且绝大多数城市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已经基本能够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的成本。但确实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随着环保标准的提高,因为各地都在提高环保的标准,企业污水处理的成本在上升,污水处理费难以满足更高标准的需求。  二是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还相对滞后,污水处理收集率不高,污水处理的收费制度没有全面建立,不利于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  三是按照现行的政策,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的浓度不同,但是执行的是同样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这样第一个是不利于促进企业在排污前进行污水预处理,第二个是不利于公平竞争。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这次针对上述问题,所有的政策是坚持问题导向,  我们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政策举措:  一是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绝大多数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原则是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行成本,并合理盈利。但是不包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的运营成本,清晰的界定了价格和财政对成本的分担机制。明确了建立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污水处理企业正常的运营和良性发展。明确了具体时限要求,要求到2020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  二是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针对企业污水排放浓度不同但执行同样收费标准的情况,我们推广了一些地方的做法,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情况进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就是实行高污染、高收费,低污染、低收费,促进企业能够进行预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有一个明确要求,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这一政策。  三是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随着环保形势的严峻,各地陆续出台了更严格的环保标准,这次《意见》明确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已经提高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或者有些地方实行了更严格的地方标准,支持这些地区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且强调,长江经济带沿线的有关省份,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特别,特别是劣V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的污染源所在地,要提出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  四是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已经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要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重在强化农民环保的意识,助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治理。  五是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刚才讲到污水处理费,现在又有污水处理服务费,现在污水处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全额上交财政,财政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污水处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推动各地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形成公开、透明、合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城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通过抽肥补瘦的方式,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破解当前城市项目打破头、农村项目少人问津的困局。  上述措施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的方法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另一方面,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覆盖服务费,从而形成能够支撑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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