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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鼓励四类型总部企业落户 房地产企业不纳入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21  浏览次数:144
核心提示:  新华社海口5月20日电(记者吴茂辉)根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海南将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综合型(区域型
  新华社海口5月20日电(记者吴茂辉)根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海南将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高成长型总部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企业四种类型的总部企业落户,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纳入总部企业认定范围。   这是记者20日在海南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发布会就促进海南省总部经济发展发布了有关文件。   四种总部企业类型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要求是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海南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综合型(区域型)总部细分3个行业标准,分别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类总部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类总部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类总部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高成长型总部,对地方财力贡献定为不低于800万元,同时对核心技术、研发经费等方面有所规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此类别对财力贡献没有具体要求。   据了解,考虑到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纳入总部企业认定范围。   根据《认定办法》,在认定程序上,由申请企业向注册地市县政府的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报市政府实施认定。最后报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实施备案,省联席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颁发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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